1997年3月3日,对南昌皮肤病院职工王凯桢来说是个不吉利的日子。这天下午下班后,王凯桢骑着自行车来到南昌市第三医院门口旁的一个旧书摊上买书,选好书后从腰包里拿钱时,不经心将包放在书摊上,买完书后即匆匆回家。第二天早上7时左右,他吃完早饭,准备上班,打算将昨日收的医药费7000元上交院财务科,当他找腰包时,才想起昨晚买书时将腰包放在书摊旁忘记带回来,顿时吓得面如土色,因为里面有单位的7000元现金。于是他立即打的到西湖分局禾草街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侦查了几天未发现任何线索,7000元彻底泡了汤。无奈,王凯桢将公款7000元遗失的消息告诉了医院领导。公款不按规定上交财务,院领导的态度十分明确,谁丢失谁赔偿,医院决定从王的工资中扣除,赔偿完毕为止。
7000元对于工薪阶层的人来说,无疑是个大数目,凭王凯桢的工资收入,不吃不用,也要两年才能还清。丢失7000元,对王打击很大。他天天唉声叹气,寝不安席,食不甘味,日思夜想如何还清单位的7000元公款。想来想去,他终于想出了一个利用自己收费员的便利,“借鸡生蛋”的办法来赚钱还清7000元。
王凯桢,男,1955年出生,1978年从外单位调入南昌皮肤病院,1995年3月担任医院收费员。按医院规定,收费员的职责是负责收取病人的医疗费、医药费和住院费,按规定收费每天应交院财务科。在他从事收费员工作的前两年中,由于工作认真负责,从未出现任何差错,院里对他比较信任。他发现单位对收费管理不严,而且他收的钱并不是每天都上交财务,经常是几天甚至几十天不交或少交,单位也无人过问。于是他萌发了挪用单位资金做生意的念头,以尽快赔偿丢失的7000元。
1997年4月,他第一次挪用了单位资金7000元,与高某某合伙做药品生意,结果非但未赚分文,而且血本无归,他投入的7000元和合伙所赚的5000元全部被高某某卷走,后来连高某某的影子都找不到。第一次“出师”不利,他并未灰心,而是继续用单位资金寻找发财的机会。
1997年7月,王凯桢通过朋友认识了瞿某某,瞿某某说他所在的单位要建宿舍,可以帮忙跟王联系承建业务。王凯桢为了讨好瞿某某,希望能接到基建工程,在得知瞿的儿子上大学读书需要借钱后,主动将5000元借给他,而且没有要瞿写借条(案发后,检察院将钱追回)。可后来不仅基建业务没有接到,而且陪有关人员吃喝玩乐用掉了20000多元。
1997年11月,王凯桢又挪用8000元钱,与上高县赵某某合伙做“啤酒机”(赌博机)生意,结果8000元又石沉大海。
王凯桢在朋友面前出手大方,花钱如流水,用单位的公款进行挥霍,从而达到与他人合作做生意赚钱的目的。但是不知是命运有意捉弄他,还是王本人笨拙,事情往往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他所采取的借鸡生蛋的办法,每一次均以失败告终。他先后多次挪用单位资金,“窟窿”越来越大,王只知道将钱拿出去用,但究竟挪用了多少资金,他自己也不清楚。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王凯桢花钱大方,穿着考究,以及经常不上交收费的情况,引起人们的怀疑。
1998年元月4日,南昌皮肤病院的领导收到了一封反映收费员王凯桢挪用单位公款的举报信。医院领导对举报信反映的问题十分重视,医院专门成立了调查小组,对王凯桢的收费问题进行调查,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发现,王凯桢利用收费的便利,从1997年9月至1998年2月10日,共挪用单位资金10.5万元。
为了让全院干部职工从王凯桢挪用资金违法违纪行为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医院对王作出了停职检查、停发工资等处理决定,并责令他尽快归还所挪用的资金。王虽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归还挪用款,但在医院查出他的问题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王凯桢分文未归还单位。鉴于王凯桢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大,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给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南昌皮肤病院于1998年2月18日向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报案,检察机关经过认真细致的侦查,核实王凯桢从1997年3月至1998年1月共挪用单位资金101825.65元,案件侦查完毕后,依法向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青云谱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凯桢于1997年3月至1998年1月期间,利用担任南昌皮肤病院财务科收费员的便利条件,在收费的过程中,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对其经手收取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费用,采取少交、不交、私留发票存根不交医院财务科结算的办法,多次挪用单位资金,累计人民币101825.65元,用于经商、借给别人或吃穿玩乐。案发后,被告人王凯桢退赔了一部分。
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凯桢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回部分金额,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经济犯罪,依法于1998年9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凯桢有期徒刑四年。